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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人民法院2024年度部门预算公开

  发布时间:2024-02-22 16:58:02 打印 字号: | |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人民法院

2024年部门预算公开报告

 

 

 

 

 

 

 

 

 

2024年2月22日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能、职责

二、机构设置及预算单位构成情况

第二部分  2024年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部门预算收支总体情况说明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说明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说明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第三部分  其他公开事项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二、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说明

四、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五部分  预算公开联系方式及信息反馈渠道

第六部分  2024年部门预算公开表

一、部门收支预算总表

二、部门收入预算总表

三、部门支出预算总表

四、财政拨款预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

十、部门项目支出表

十一、项目绩效目标表

十二、政府采购预算表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部门职能

敖汉旗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敖汉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部门主要职责

1、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敖汉旗人民法院管辖的和其他应当由敖汉旗人民法院审判的一审刑事、民事、行政和执行案件。

2、承办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

3、受理不服本院生效判决和裁定的各类审判监督案件。

4、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5、负责机关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业务培训。

6、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治,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

7、开展本院监察工作。

8、承办其他应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机构设置及预算单位构成情况

从预算单位构成看,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人民法院部门预算包括本级部门预算,是一级预算单位。

(一)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人民法院部门机构及人员基本情况

敖汉旗人民法院本级及下设独立预算单位共有1个,其中:财政拨款的行政单位1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为0个,二级事业单位0个。

本院设有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执行局、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政治部、综合办公室9个内设机构,其中综合办公室含司法警察大队1个下设机构,另有四道湾子人民法庭、四家子人民法庭、下洼人民法庭、贝子府人民法庭、长胜人民法庭、木头营子人民法庭6个派出人民法庭,共16个内部机构(含下设机构司法警察大队)。

人员基本情况:敖汉旗人民法院现有编制数合计130个,其中政法专项编制114个,事业编制16个。截至202312月31日,实有在职人员117人,其中:政法专项编制人数105,事业编12名。

(二)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人民法院单位设置及人员情况

纳入2024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一级预算单位情况:

 

        

单位情况表       

序号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1

敖汉旗人民法院

财政拨款的行政单位




 

第二部分   2024年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部门预算收支总体情况说明

收入预算4084.68万元,比2023年预算增加304.65万元,增长8.05%,增加主要原因是2023年度存在新考录人员及新聘用书记员,导致经费对比上年有所增加。

支出预算4084.68万元,比2023年预算增加304.65万元,增长8.05%,其中:基本支出对比上年增加281.32万元,增长9.55%,增长主要原因为2023年度存在新考录人员,人员经费对比上年有所增加;项目支出对比上年增加23.33万元,增长2.79%,增长主要原因为2023年度存在新聘用书记员。

(一)部门预算收入情况说明

部门预算收入4084.68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4002.75万元,占比97.99%;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0万元,占比0%;事业收入0万元,占比0%;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万元,占比0%;其他收入0万元,占比0%;上年结转81.93万元,占比2.01%

(二)部门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部门预算支出4084.6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226.75万元,占比79%;项目支出857.93万元主要用于本院人员经费、正常机构运行费用、审判和执行工作的经费支出。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说明

(一)财政拨款规模情况

财政拨款收支预算4084.68万元,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4002.75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0万元,上年结转81.93万元。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具体使用安排情况

1.公共安全支出3504.38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227.67万元。主要用于人员经费支出、本院正常机构运行、审判和执行工作的经费支出。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36.11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3.14万元。主要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费支出及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

3、卫生健康支出118.87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0.75万元。主要用于本院干警的行政单位医疗等缴费支出。

4、住房保障支出225.32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79.36万元。主要用于本院干警住房公积金的缴费支出。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说明

我单位无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预算。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144.82万元,比上年预算增加6.22万元,增长4.49%;占总支出的3.54%,本年预算比上年执行数增加50.11万元,增长52.91%。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0 万元,增长0%,本年预算比上年执行数增加0万元,增长0%。原因为我院近几年均无因公出国(境)支出。

2、公务接待费4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0万元,下降0%,本年预算比上年执行数增加1.33万元,增长49.81%。预算数对比上年执行数有所增加原因为上年需公务接待的公务活动,支出对比往年低,本年度公务接待经费预算按照近几年实际公务接待经费需求预测。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140.82万元,比上年预算增加6.22万元,4.62%,本年预算比上年执行数增加48.78万元,增长52.99%。其中,公务用车购置46.82万元,比上年预算增加27.22万元,增长138.87%,本年预算比上年执行数增加27.44万元增长141.58%;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94万元,本年预算比上年预算减少21万元,降低22.34%,比上年执行数增加21.33万元,增29.35%。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对比上年执行数有所增加原因为上年度我院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因此公务用车使用量较往年有所降低,相应支出较往年有所减少,但为避免因特殊情况发生,经费无法保障公务用车正常运转,本年按照每辆车4.47万元运行维护费用安排预算,全力保障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开展。

 

第三部分  其他公开事项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水费电费取暖费公务接待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等,用于保障各部门日常工作正常进行。

2024年,我院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271.05万元,比上年增加8.11万元,增长3.08%。主要原因是2023年存在新考录人员,工会经费福利费以及公务交通补贴费有所增加。

二、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政府采购预算总额328.63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258.63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7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说明

截至2023年末,共有车辆21辆,其中:应急机要通信车1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9辆,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0台(套)等。我单位2024年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四、2023年度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情况说明

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填报情况

2024年,填报绩效目标的预算项目2个,公开绩效目标2个,公开项目占全部预算项目的100%。公开填报绩效目标的项目支出预算776万元,占全部项目支出预算的90.45%。

    我院重点对办案业务费、业务装备经费等项目根据实际审判和执行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年度绩效目标的设置,并对各项预算项目在产出指标、效益指标、满意度指标方面分别进行了具体的目标设置,并进行目标化管理。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是指自治区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 :是指除上述“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指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是指事业单位在预计用当年的“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事业收入” 、“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上年结转和结余:是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共用支出。

八、项目支出:是指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九、“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内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员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过路过桥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业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一、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活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二、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第五部分  预算公开联系方式及信息反馈渠道

 

本单位预算公开信息反馈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汤文赫       联系电话:0476-4320733

 

第六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表

 

详见附表:2024年度部门预算公开报表

 

 

责任编辑:敖汉旗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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